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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专题学习

严颖 言税 2021-12-10
一、税目


二、易混税目



三、税率

税率:6%(一般纳税人)

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四、简易计税项目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有:

(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二)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五、差额征税

(一)政策规定

1.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2.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开票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开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例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194万元,地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旅游公司本月购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3万元,该企业上期无留税额,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2万元。该公司10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如何向旅游服务购买方开票?
解: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15%=0.4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45=2.45万元                            
 2.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1)计算抵减前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为(300-194)/(1+6%)×6%=6万元;
进项税额为3万元;
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6-3=3万元;

(2)计算抵减后应纳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后应纳税额为3-2.5=0.5万元。

3.发票开具

(1)全额开普通发票300万元;
(2)19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06万元开具专用发票。

六、优惠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9月30日,为减轻生活性服务业税收负担,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改善百姓生活质量,《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免征增值税

详见: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生活服务业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收入类

1. 隐瞒非销售收入(如: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销售纪念品、提供餐饮服务;体育馆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等); 

2. 混淆免税与应税收入(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第一道门票之外另行收取的门票收入不适用免税政策);

3. 虚报免税收入,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免税与应税项目销售额;

4. 兼营适用不同税率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

5. 混淆适用不同税率销售收入(餐饮业销售“堂食”与“外卖”,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用车接送机服务与商场售货);

6. 如实申报销售收入(餐饮业:个人消费,现金交易,未开具发票;住宿业:销售月饼、粽子等食品);

7.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税(餐饮业:招待关系户免费用餐;住宿业:营销活动赠送免费住宿)。


(二 )发票与扣除

1.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应税收入(如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差额征税的旅游业纳税人,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按差额申报纳税;住宿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住宿费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统一按住宿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虚报可扣除费用(旅游业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5. 虚抵农产品进项税额(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其他

超标未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尤其是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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